统一股份:统一股份投资理财产品IM体育管理办法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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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体育IM体育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在规避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创造资金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IM体育。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投资风险可控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收益。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公司应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产品认购证明,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计划实施,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均是短期理财产品,原则上期限不超过半年,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 委托理财必须为公司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对外披露后方可实施。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委托理财。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原则上是国有控股银行或穆迪指数评价B级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谨慎性或稳健性理财产品,不得购买平衡型、进取型或激进型理财产品。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控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产品认购证明等文件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IM体育、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监事可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存在风险,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或产品认购证明等应作为重要的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相关的规则及时披露: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非公司原因)、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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